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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2016-07-12 11:58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第一、二种情形是对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权的具体阐述,而第三项条件则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59条关于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施用而来。应注意的是,这里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并非针对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的区分而言,只要是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均可认定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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