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3 08:57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承包商、工程师或业主,或某些客观因素均可造成工程拖期。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拖期经常是由上述两种以上的原因共同作用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称为共同延误。
主要有两种情况:在同一项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
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共同延误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组合:
(1)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能要求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因为即便是没有可补偿延误,不可原谅延误也已经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因为即便是没有不可补偿延误,不可原谅延误也已经导致施工延误。
(3)不可补偿延误与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获得工期延长,但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因为即便是没有可补偿延误,不可补偿延误也已经造成工程施工延误。
(4)两项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只能得到一项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各项工作在工程总进度表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时间的相应延误对工程进度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所以对这种共同延误的分析就不像第一种情况那样简单。比如,业主延误(可补偿延误)和承包商延误(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承包商能否获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对此应通过具体分析才能回答。
关于业主延误与承包商延误同时存在的共同延误,一般认为应该用一定的方法按双方过错的大小及所造成影响的大小按比例分担。如果该延误无法分解开,不允许承包商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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