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7 11:56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好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与委托人签订了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费用的尾数,则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终止。监理人在应当获得酬金的30日内未收到支付单据,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再发出通知,42日仍未答复,监理人可以终止合同或停止监理业务,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履行监理义务时,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补偿。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未履行业务的通知,若发出通知21日没有收到回复时,可在通知发出35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合同就被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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