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9 15:0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来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己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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