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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管理

2014-11-18 10:2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1.编制索赔处理程序框图。

2.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不能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发包人也不作为此而给予费用补偿。

(1)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规、违约引起的,或因此而被监理现场机构指令的暂停施工。

(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3)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或因此而被监理现场机构指令的暂停施工。

(4)承包人未得到监理现场机构批准的擅自停工。

(5)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3.监理现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妥善保护、照管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创造早日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且承包人提出申请后,监理现场机构将立即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必须在复工通知送达的3天内复工,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监理现场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现场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现场机构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5.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监理现场机构,并且在发出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现场机构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详细申述发生工期延误事件的细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此后的14天内,承包人可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文件要求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监理现场机构审批。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向监理现场机构提出顺延合同工期申报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6.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改变或减轻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应承担义务和责任。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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