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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基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015-01-04 16:1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基坑开挖

(1)基坑尺寸应能满足基础安全施工和排水要求,基坑顶面应有良好的运土通道。

(2)当桥梁基础靠近水边时,开挖基础时容易发生坑壁坍塌事故。坑壁若坍塌,将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因此应按地质、水文条件,结合现场情况,慎重地决定基坑的开挖边坡和支护方案,确定开挖范围,并应按基坑四周地形做好地面防、排水工作。

(3)基坑开挖应尽量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开挖工作不宜间断:挖到标高、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砌筑或浇筑基础,开挖面不宜暴露过久。

(4)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基坑可用机械或人工开挖。采取机械开挖时,不得破坏基底土的结构;这时,可酌留30cm左右高度,由人工完成开挖。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小于1.0cm,堆放材料及机具时应不小于0.8cm。

(6)机械开挖基坑时,当坑底无地下水,坑深在5m以内,边坡坡度符合稳定要求时,可不加支护。

(7)当挖土深度超过5m或发现有地下水和土质发生特殊变化,边坡不稳定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边坡坡度或采取支护措施。

(8)采取桅杆吊斗或皮带运输机出土时,应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远离吊斗移动范围;吊斗不使用时,应及时摘下,不得悬挂。

(9)深基坑作业,应备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措施。

(10)开挖中,当可能出现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坍或遇有涌水、涌沙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加强观察,及时进行加固防护。

(11)开挖中发现危险物、不明物等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按程序上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12)基坑临近各类管线、建(构)筑物时,开挖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实施拆、移、加固或保护,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挖。

(13)基坑开挖中,与已埋缆线距离小于2m(含),与其他管线距离小于1m(含)时,应采取人工开挖,并注意管线的警示标志,严禁损坏管线。开挖时宜约请其管理单位派人监护。

(14)土层中有水时,应在开挖前进行排、降水,先疏排再开挖,不宜带水挖土。

(15)开挖中,当出现基坑顶部地面裂缝、坑壁坍塌或涌水、涌沙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待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16)基坑需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17)改建公路小型桥涵基础施工,如不能保障车辆通行时,应事先修建便道或便桥(涵),并在改建桥涵的公路两端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

(18)寒冷地区采用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

(19)基坑开挖需要爆破,应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要求执行。

(20)基坑开挖与支撑、支护交叉进行时,严禁开挖作业碰撞,破坏基坑的支护结构。

(21)使用开挖机的施工现场附近有电力架空线时,应设专人监护,确保挖掘机(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符合安全要求;挖掘机作业还应遵守土方机械施工的规定。

(22)使用起重机(设备)吊运基坑土石方时,应符合起重机作业安全要求(详见本篇第四章)。

(23)土方外弃时,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运输车辆、交通量和现场状况,确定运输路线;并符合有关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24)弃土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弃土场应避开建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

②选择弃土场应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③弃土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不得损坏各类检查井(室)、消火栓等设施。

④弃土场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排水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⑤堆土应及时整平、碾压。

二、基坑支护

(1)受条件限制基坑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2)基坑支护应根据土质情况、施工荷载、施工周期和现场情况进行施工设计,并参照《建设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的有关要求执行。

(3)预钻孔埋置桩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钻出的泥土应随时清理运弃,保持作业面清洁。

②钻孔应连续完成,成孔后应及时将钢筋笼吊装入孔;吊装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③向孔内送装时严禁将手脚伸入桩与孔之间。

④钻孔、埋桩不能连续作业时,孔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⑤钻孔作业应遵守钻孔作业的安全技术。

(4)压浆混凝土桩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钻孔作业应遵守钻孔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所使用桩工机械的安全要求。

②钻孔深度和配筋必须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③成孔后,应及时安装、及时压浆;安装及压浆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5)土钉墙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土钉墙支护适用于无地下水的沟槽。当沟槽范围有地下水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排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在砂土、松填土、房碴土等松散土质中,严禁使用土钉墙支护。

②施工前,应根据土质、坑深、施工荷载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土钉抗拉承载力、土钉墙整体稳定性应满足施工各个阶段荷载的要求;土钉必须和面层有效连接,应设置承压板或加强钢筋等构造措施;承压板、加强钢筋应分别与土钉螺栓、钢筋焊接连接;土钉的长度宜为开挖深度的0.5~1.2倍,间距宜为1~2m,与水平面夹角宜为5°~20°;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喷射混凝土面层宜配置钢筋网。

③土钉墙支护应按施工设计规定开挖顺序自上而下分层进行,随开挖随支护。

④喷射混凝土和注浆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喷射混凝土前,应清除坡面虚土,喷层中挂网位置应准确。喷射时,严禁将喷嘴直接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⑤使用混凝土喷射机、空压机等应符合有关机械使用的安全要求。

⑥土钉墙的土钉注浆和喷射混凝土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

⑦施工中每一工序完成后,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⑧土钉施工宜在喷射混凝土终凝3小时后进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a、土钉类型、间距、长度和排列方式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b、搬运、安装土钉时,不得碰撞人、设备;c、钻孔作业时,严禁人员触摸钻杆;d、注浆作业应连续进行;e、使用灰浆泵应符合有关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⑨遇有不稳定的土体,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防坍塌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修坡后应立即喷射一层砂浆、素混凝土或挂网喷射混凝土,待其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设置土钉;b、支护面层背后的土层中有滞水时,应设水平排水管,并将水引出支护层外;c、加强现场观测,掌握土体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⑩土钉支护施工完成后,应按施工设计的规定设置监测点,并设专人监测,发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应随时观测土体状况,发现坍塌征兆必须立即撤出槽内和槽顶危险区的人员,并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恢复施工。

(6)人工锤击木柱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锤击桩必须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应动作协调,非作业人员禁止靠近。

②锤击桩时严禁手扶桩或桩帽。

③作业中应随时检查锤击工具的完好状况,并及时修理、更换;需支搭作业平台时,作业平台应符合高处作业平台的安全要求。

(7)支护结构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基坑进行后续工作。

三、基坑排水

(1)基坑开挖范围内有地表水时,应配置水泵予以排除;在水深超过1.2m的水域作业时,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应采取防止溺水的措施。

(2)基坑中设排水井时,排水井和排水沟的边坡应稳定,且不得扰动基坑边坡;水泵应按设稳固。

(3)基坑范围内有地下水,需降水施工时,应根据水文地质和现场环境状况先作施工设计。

(4)基坑排降水应连续进行,工程结构施工至地下水位以上50cm时,方可停止排降水。

(5)集水坑排水适用于除严重流砂以外的各种土质;它主要是用水泵将水排出坑外,排水时,泵的抽水量应大于集水坑内的渗水量。

基坑施工接近地下水位时,在坑底基础范围以外设置集水坑并沿坑底周围开挖排水沟,使渗出的水从沟流入集水坑内,然后抽(排)出坑外。随着基坑的挖深,集水坑也应随着加深,并低于坑底面约0.3~0.5m,集水坑宜设在上游。

(6)井点法施工应注意事项:

①井点管距离基坑壁一般不宜小于1m,宜布置在地下水流的上游。

②井点的布置应随基坑形状、大小、地质、地下水位高低与降水深度等要求而定,可采取单排、双排、环排井点。井管的安装,可用钻机钻孔后插入;插入井管时不能加压,不允许将井管硬打入内,

③应对整个井点系统加强维护和检查,保证不间断地抽水,以防止水淹基坑。

④应考虑水位降低区域建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做好沉降观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⑤为防止在抽水过程中,个别井点管因失效而影响抽水效果,在使用时应比原来的确定数增加10%左右。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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