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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规定

2014-09-18 07:4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学员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规定?

  【解答】1、污水厂、泵站的建设不应影响周围环境。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出水排放点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不得影响现有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体的使用功能。污泥处理与处置应根据当地环境和技术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2、污水厂建设应充分注意环境的绿化与美化,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应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空地和其他空地进行绿化,新建污水厂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30%.

  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水泵、电机、鼓风机、锅炉房风机和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其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4、污水厂消化池、污泥气(沼气)系统所属设施的消防、电气设备的防爆及电力设备的选择和保护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防火、防爆和电力设计标准的规定。

  5、污水管道、合流管道、污水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6、Ⅲ类及以下规模的二级污水厂宜设置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其他规模的污水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加药间及加氯间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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