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1 18:0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A.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B.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C.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D.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E.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F.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
G.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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