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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知识:一级建造师法规之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义务

2015-02-28 11: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l)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l)禁止以审查、验收的名义收取费用;

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5)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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