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8 13: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防止地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41条至第45条对防止地下水污染做了规定,概述如下:
1)禁止企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倾倒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含病原菌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2)禁止企业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含有毒废水、含病原体废水;
3)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地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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