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5 11:56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首先要明确一点:电气线管在吊顶直接敷设,不存在“暗敷”之说,均应视为“明敷”。
①当为消防配电线路(MI电缆除外),并在吊顶内敷设(即明敷)时:1)若为高层民用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1条:“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2)除1)之外的建筑,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6条:“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②当为非消防配电线路时:
1)适用于《建规》GB50016-2006的建筑物,应执行《建规》GB50016-2006第11.2.3条:“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用穿金属管、采用密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2)除1)之外的建筑物,应执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配电线缆在建筑物的顶棚内敷设的,“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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