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3 09:1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正常照明熄灭后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2)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配电室或值班室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不允许就地关闭;
(3)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4)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5)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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