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9 13:33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 16号)第十九条对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此规定。
鉴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在施工前予以保证。因此,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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