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2 13:29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2)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3)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4)各类应急预案;
(5)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白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d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7d后方可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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