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4 08:50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1.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2.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并有其对矿井采掘影响的初步分析;调查古井老窑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等及估算积水量;调查研究生产矿井的充水情况、突水层位、地点与突水量及以往的防治水措施及效果;调查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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