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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内容

2015-04-13 16:5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与建设工程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责任编辑:i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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