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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混合料拌和的一般规定

2015-04-09 11:2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1)粗、细集料应分类堆放和供料,取自不同料源的集料应分开堆放。每个料源的材料应进行抽样试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拌和时,每种规格的集料、矿粉和沥青都必须按批准的生产配合比准确计量,其计量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3)沥青的加热温度、矿料加热温度、沥青混合料的出厂温度,保证运到施工现场的温度均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4)所有过度加热即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超过正常温度高限的30℃时,混合料应予废弃。拌和后的混合料必须均匀一致,无花白、无粗细料离析和结团现象。

  5)材料的规格或配合比发生改变时,都应根据室内试验资料进行试拌。试拌必须抽样检查混合料的沥青含量、级配组成和有关指标,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责任编辑:tufang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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