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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2016-07-01 16:11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001年8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6号,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国家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后,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的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申报管理,既能防止房地产价格不大起大落,又能有效防止交易双方为偷逃税费对交易价格做不实的申报,保证国家的税费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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