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4 13:43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经查验,登记申请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不动产的宗地面积、坐落、界址、房屋面积、用途、交易价格等自然状况;权利人、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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