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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申请

2016-07-04 13:43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即申请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单方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一般为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监护人代为申请时,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监护身份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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