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3 09: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5)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由于招标投标纠纷一般争议数额较大,且较为复杂,一般都适用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内容为:
1)起诉和受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如果招标投标争议符合上述条件,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⑤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撒诉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招标投标争议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如果争议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的程序中主要是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判决和裁定。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纠纷的判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④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不予受理等程序问题适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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