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6: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9.3.3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并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发生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具有确定性、并能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形成法律关系,均有其利益所在,利益的载体事物,即为客体。这种事物是多样性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的名誉、荣誉、人的身体、劳动力、财产权利等。客体是发生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存在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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