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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158)

2010-07-27 16:52    【  【打印】【我要纠错】

    9.5.2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人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它的出台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而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所以其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般来说,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对于转让标的简单,价格高低是唯一因素时,一般采取拍卖方式进行,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转让标的复杂,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取向时,一般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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