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9 13: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0.5.2《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示范法》的组成
《示范法》共有6章57条。第1章1~17条为一般规定,介绍《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资格预审,交流方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第2章18~22条说明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第3章23~36条叙述招标程序,分为招标和资格预审(23~28条),投标(29~32条)和开标、评标(33~36条)三部分;第4章37~45条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5章46~51条介绍其他采购程序;第6章52~57条为采购审查。
(2)《示范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
《示范法》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第18条),服务的采购方式(第37条)与货物和工程相比,竞争内容和评标方法有所不同。《示范法》中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式(Tendering proceedings)主要是在价格上的竞争,而服务的采购方式则主要是在质量上的竞争。
除公开招标外,《示范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的两阶段招标(Two Stage Tendering)(第46条)、有限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第47条)、征求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ls)(第48条)、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第49条)、询价采购(Request for quotations)(第50条)、单一来源采购(Single source procurement)(第51条),专门适用于服务采购的最低价无谈判选择(第42.1a)、组合价无谈判选择(第42.1b)、同时谈判选择(第43条)和顺序谈判选择(第44条)等。《示范法》详细规定了这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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