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8 11: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方式,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了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保密的要求。为依法规范评标活动,原国家计委联合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定标程序等内容。为规范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原国家计委于2003年制定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具体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内容。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财政部联合监察部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资格管理、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综合评分法的价格评审方法、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以及财政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国战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具体规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评审要求、评审标准及监督检查措施等内容。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和具备的条件,第14条规定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目前,我国主要有六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负责认定。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负责认定。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由商务部按照2005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负责认定。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按照200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l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13号)负责认定。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按照《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306号)负责认定。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科技部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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