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0 09:5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行政监督的内容
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
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等违法行为。
6)招标人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10)招标人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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