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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资料:小区一些特殊场地的权属确定一

2010-09-17 11: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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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墙、外墙面、共用界墙

  常见的纠纷如业主在自家房屋所在的外墙或者超出所在的外墙粉刷广告或悬挂门面招牌,相邻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异议引发纠纷。一般认为,外墙不能视为共用部分,只有外墙面才可以成为共用部分。我国建设部的规章仅把外墙面列为共用部位,但是有的地方性规定如上海把外墙、外墙面都规定为共用部位。这一问题涉及到学理上关于专有部分范围的四种学说,即壁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第四种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被视为通说。该说认为,就内部关系而言,专有部分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在外部关系上,专有部分达到境界部分厚度之中心线。按此通说,外墙一般不应视为共用部位,而外墙面应为共用部位。但是,是否能一概认定业主对外墙没有任何合法使用权,其任何使用都应当经全体共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授权的组织如物业公司同意和许可呢?对此,也不能完全绝对化。首先,如业主公约有规定,业主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种使用实际构成了前面所述约定专用情形,是完全合法使用。其二,即使在业主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业主仍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房屋所在的外墙面拥有合理的利用权。如安装空调器,如果业主没有任何利用外墙面的权利的话,那么空调的室外安装就成问题了。显然,对于外墙,业主仍然应当有一定的合理利用权。合理的界线应当是:是否对相邻业主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影响了整幢楼宇的美观和统一性;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等等。

  对共用界墙,我国建设部的规章确定的是由相邻业主承担对共用界墙的维修义务。笔者认为,对共用界墙应当承认相邻业主对其有共有权,但这种共有权实质是一种共用权。当共用界墙同时又是整幢楼的承重墙的时候,该共用墙又构成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由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

  二、楼顶平台

  对楼顶的权属有不同观点:有认为应归共有共用;也有认为应归楼顶业主等。一般认为,楼顶的权属应由该楼的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共用权,而且,可以约定专有使用权。这同我国建设部的规章是一致的,建设部规章对共用部位的界定包含了屋顶。

  现实中,楼顶权属的确定可能会因开发商先行约定专用或者后来进一步开发利用变得异常复杂。例如下列案例:乙公司从甲公司手上购买了一大厦的裙楼(共3层)。该大厦呈“L”型,主楼高18层,裙楼的第3层与主楼相连。裙楼3层的屋顶为一约896米的露台,原设计规划为屋顶花园,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动工,通过主楼电梯经4楼可以到裙楼露台。在乙公司购买裙楼一年后,甲公司将裙楼露台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在上面盖了轻型钢结构建筑,经营歌舞厅。乙公司遂以自己享有3楼屋顶所有权,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就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开发商原规划该露台为空中花园,应是确定露台权属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它表明了露台的公共用途,由此就不能在露台未能建成的情况下,仍视开发商保留了对露台的盈利性开发权和经营性使用权。因此,应当判定该露台属于该L型大厦的共用部分,乙有权以其应享有的份额主张对甲已获得的利益进行分割,按份享有其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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