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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辅导资料:车辆放行杆砸头物业仅负部分责任

2010-09-17 14:10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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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小区、大厦时图方便走车行道,被门口的车辆放行杆砸伤。记者刚刚从浦东法院获悉,最近,他们连续判决了两起因放行杆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伤者自身都要承担部分责任。

  2006年1月18日下午三时左右,外籍人士远藤小姐走出浦东某大厦的后门。在途径大厦东面围墙出口时,她看到出口右边的放行杆已放下来,左边放行杆竖着,“当时,我看到放行杆在我头部上方约20cm处且在上升,所以我就穿过去了。谁知刚走到放行杆下面,那杆子就突然落下来,砸得我头晕目眩、血流满面。”

  然而,物业公司却不同意远藤小姐的看法,“我们的放行杆上明确有‘禁止行人穿越、违者后果自负’的字样,而且地面上都有车行道和人行道出口的标志,已经尽到了谨慎管理义务,她错误地选择车行道出口,没有看到放行杆,正面撞上去造成伤害,这与我们没有关系。”物业还提供了后大堂停车场实景及栏杆碰撞实验录像。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作为常识,闸门机放行杆下应该仅供车辆通行而不是供行人通行,这一点远藤小姐应该知道,所以,她对自己的受伤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故法院只支持了她的部分赔偿要求。

  今年36岁的安先生也遭遇了同样一场“砸头”险情。2006年6月2日晚上,安先生骑车从朋友家出来,出门时,他看见小区门口正好有辆卡车出去,于是紧随其后想“一同过关”。谁知就在安先生经过时,栏杆突然放下,打中了安先生的右上额头及面部,安先生当即倒在地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安先生在途径小区门口时对警示牌未加以充分注意,即尾随车辆经过小区门口,存有一定过错,故物业只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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