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天然地基和基础
(1)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砌体房屋。
2)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私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①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②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③基础荷载与②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3)抗震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注:软弱勃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
(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3)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4)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六、地震作用
(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1)一般情况下,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斜交角度大于150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人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人扭转影响。
4)8度和9度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9度时的高层建筑,尚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2)地震作用的大小取决于:
1)地震烈度的大小,烈度增大一度,地震作用增大一倍。
2)建筑结构本身的动力特性(本身的自振周期、阻尼),自振周期越小,地震作用越大;自振周期越大,地震作用越小。阻尼小地震作用大,阻尼大地震作用小。
3)建筑物本身的质量,质量越大,地震作用越大;质量越小,地震作用越小。
4)设计特征周期的大小,设计特征周期越大,则地震作用越大,反之越小。
(3)在地震作用下,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6度时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4)对表8-8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角θe(=δμe/h)应小于表中的限值。
式中δμ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结构整体弯曲变形;应计人扭转变形,各作用分项系数均应采用1.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刚度可采用弹性刚度;
[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8一8采用;
h―计算楼层的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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