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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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辅导: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规定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2

2010-09-17 09:10 来源:来源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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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约定项目使用。委托人不得向与约定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泄漏相关的监理文件。

  (9)对本项目完工资料的审核权。

  以上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如有增加/限制,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三、监理人权利

  (1)监理人有权获取“监理报酬和费用”。

  (2)监理人在监理服务中有权行使授权规定的权力。

  (3)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监理人的权力。有关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赋予监理人的权力。

  (4)监理人在实施监理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四、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应具有履行监理合同所需的能力和资质,应谨慎、勤奋地服务,认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

  (2)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监理人可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作出合理调整。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

  (3)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文件。

  (4)监理人应作好监理记录,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按《专用条件》约定提交监理报告。

  (5)未经委托人允许,监理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亦不得泄露“被监理人”提供并申明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6)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服务工作完成或合同解除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五、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即时或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对“第三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等)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违约一方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监理人因违约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之和累计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赔偿应限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到损失和损害的数额。

  (2)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的累计数额不应超过双方合同中规定的最大赔偿限额;

  (3)如果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负责任一方应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

  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索赔方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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