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项目编码:399环保0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环境保护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环境保护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环保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四)对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后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五)对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实施后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八、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书一份;
(二)县区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一份;
(三)建设项目有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文件一份;
(四)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符合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等其他文件;
(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须提交经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九、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空白件可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lzhb.gov.cn)。《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专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1、受理
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报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当面通知须补正的资料。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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