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规划的审批
注意:只有规划有审批,而环评本身只有审查,没有审批。
1、规划审批的条件——环评报告书
我国《环评法》第12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不过本条规定的实质意义不大,理由:有没有环评报告书是规划批与不批的条件,因此只要有环评报告书,即使规划部门不同意,也不影响规划的审批通过。《厦门市重点区域(海沧南部地区)功能性定位与空间布局的环境影响评价》(简称厦门PX化工项目)就是这样的情况。)
2、规划审批的决策依据——环评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我国《环评法》第14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这表明:即使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否定这样的规划,也只有存档备查的意义,无法阻止规划的审批)
五、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1、法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2、分析:
(1)跟踪评价的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
(2)跟踪评价的时间:规划实施后
(3)跟踪评价的对象:仅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不是所有规划
(4)跟踪评价的后果: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不是停止规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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