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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2010-09-17 10: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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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在一个村范围内不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设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确定为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相应的村民小组所有,由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经营、管理;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不同意的,该土地仍归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将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条件,做了特别限定。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一级实际控制的情况。承认这些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有利于稳定当地的农村土地关系,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村经济。

  当然,并不是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都当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权,而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村民小组一级要有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过村农民集体的表决同意,可以在村民小组一级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享有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地区的村民小组,既无组织机构,又无法人资格,也无独立帐号,其财务一般由村直接管理,不具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的条件。而且,这些地方的普通农民对确权给村民小组的要求也不强烈,他们认为确权给谁都无关紧要,只要其已经得到的土地实际利益(如宅基地、承包地)有保障和相对公平即可。

  此外,经村农民集体意志表决不同意在村民小组一级设立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尊重多数人意愿,确认土地仍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将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基本形态是比较适宜的,这样能够减少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稳定农村土地关系。

  将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界定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这是实际情况的真实反映。在我国的多数农村地区,乡(镇)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代表为乡(镇)人民政府,尽管各地纷纷设立诸如“乡(镇)农经社”、“乡(镇)农工商总公司”、“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名称各异的企业组织,但这些组织多受乡(镇)人民政府支配、控制,其负责人均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派、任命,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财务上也与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融为一体。

  有些地方,一个乡(镇)人民政府下面有多个经济组织。而且,这些经济组织已经不是与原来的人民公社相对应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以乡(镇)人民政府代表该乡(镇)全体农民充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践中比较可行。

 

延伸阅读:集体 土地所有权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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