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土地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5、《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6、《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等。
(五) 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3、《土地登记规则》;
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
除上述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之外,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责,根据各地在土地利用、开发、保护和经营方面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实施,对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保护土地利用和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的关系
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广义地看,土地登记就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过程;狭义地看,土地确权又是土地登记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即审查权属资料真实性并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和界线的过程。
土地登记是指经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申请国家主管机关将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册的事实。它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即登记有决定土地权利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的立法体例,也即土地权利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国家主管土地登记的机关必须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有关土地权利归属来源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本书所称土地确权,仅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和对土地权利归属及其界线确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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