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薄弱,土地权属关系混乱,不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属存在问题,如存在土地权属不清和土地权属争议等。由于土地权属不明,一方面,使大面积的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如国家在矿山建设、石油开采、农垦开发、水利工程和城市发展及其他基本建设的费用支出中,土地费用数额巨大,其中相当部分是不必要的开支;另一方面,非法侵占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集体利益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由于土地权属不明,买卖、变相买卖土地、损公肥私的现象屡禁不止,乱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的问题难以整治,“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无法落到实处。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我国土地管理比较混乱,占用土地随意性较大,造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了许多土地权属纠纷。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为贯彻《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权属,进行土地登记发证,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解放以来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多年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实践,1989年制定了《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意见》,1994年又根据实际情况,对《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补充修改,修改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在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印发全国执行后,在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和土地权争议工作调处中发挥了积极和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该《规定》不但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确权、土地登记、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权属案件的依据。
与此同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确权规定和办法中做了大量工作,有地地方出台了相关的土地确权的地方法规和规定,做到确定土地权利有法可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权利的价值日益显化,明晰土地权属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亟待处理,加强土地确权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针对这些问题,近几年国土资源部又以批复、答复等形式,及时从法律和政策上指导各地处理和界定了包括军事、石油、铁路、矿区、河滩、宗教、农村和城镇等用地中大量的疑难土地权属问题,很好地解决了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的难点问题,推动了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向前发展。这些有关土地确权的批复、答复等,非常重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下一步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的设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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