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权利归属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涉及面很广。一方面,土地确权是一项政府行为,其结果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即,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是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土地权利一经确定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对抗一切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我国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确权工作量和难度极大。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片面地理解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管理中只重视土地的资源属性,忽略了土地的资产属性;只注重土地的使用管理,忽视了土地权属管理;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建国后经历过数次大规模运动式的土地调整,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土地权属纠纷不断,使土地确权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因此,土地确权工作不仅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同时还要充分注意我国土地管理发展的历史和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确权结果要在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在处理土地确权具体问题时,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即: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一、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是确定国家所有权客体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完全排除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城市土地国有化是随着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它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二,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例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行为;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例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行为;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城市建成区中仍存在未经征用而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凡未经办理征用手续的集体土地,其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改变。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因而由原农民集体继续使用的农业用地,可仍属原农民集体所有;但建设用地则应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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