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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的

2010-09-21 09:58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对《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有序地推动全省“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我们编制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草案)》,现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们,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朴石林

  联系电话:0431-82752569(传真)

  邮箱jljskj@sina.com

  附件:《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九月八日

  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草案)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节能减排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节约能源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可以提高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减小温室效应的影响,促进建筑业与住宅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实现结构调整和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发展新型建筑节能产业的同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建筑节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是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建设行业技术创新的迫切需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加快,新建建筑将迅速增多,建筑耗能必将迅速增长,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已严重制约了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深入推进全省建设行业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积极促进建设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以有力指导“十二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一、“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回顾

  “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 “十一五”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监管、突出重点工程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起了建筑节能工作框架,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

  (一)完善政策法规,健全管理机制

  1、初步建立起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

  在2005年修订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时,增加了“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专篇,建立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等制度。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还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经认定的节能建筑返还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减收热费等政策。2010年,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并已于2010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从而奠定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基础。

  2、加强了组织机构及其管理机制建设

  2007年省建设厅成立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领导小组,2009年制定了《吉林省建设领域节约能源工作方案》,明确了各相关处室的职责,形成了建筑节能重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审议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积极调整充实建筑节能管理职能,明确工作重点与责任分工,完善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实施了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督察督办制度、执法检查制度等。省、市、县自上而下建立起完善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并组织开展了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与监测平台建设等工作。

  3、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

  “十一五”期间,全省以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标准编制为重点,大力推进建设行业科技创新。一方面,地方财政与企事业单位投入1400余万元科研资金,带动企事业技术改造资金在数亿元以上。先后组织实施了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近70多项,北方寒冷地区城镇住宅建筑节能配套应用技术研究、北方寒冷地区生态节能城镇住宅专家咨询系统研究、严寒地区既有建筑改造节能技术的研究等一大批科研项目的完成,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起到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编制建筑节能技术设计规范、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等三十余件,特别是在《聚苯乙烯(EPS)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22/T278-2005)中,将耐碱玻纤网格布、弹性涂料与柔性腻子等配套材料的技术指标,确定在满足吉林省要求且高于国家标准的数值,对减少外保温工程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起到了保障作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不断增强

  (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稳步提高

  1、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提高

  从2008年开始地级城市(包括延吉市)率先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2010年又将此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范围扩展至所有县市,部分乡镇也逐步实施了建筑节能工作。

  2、建立起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制度

  为强化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起了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新建建筑坚决不予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3、加大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管

  加强对民用建筑新建、改建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2008年10月,在贯彻执行国家三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了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节能效果。

  通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闭合式管理,全省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稳步提高,地级城市新建居住、公共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率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2007年国务院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其中分配吉林省的节能改造任务为1100万平方米,2010年追加至1300万平方米。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全面推进节能改造工作。

  1、三年任务两年完成,节能效果显著

  到2009年底,全省共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647万平方米,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了国家下达给我省三年的任务,并超额国家计划547万平方米。争取国家奖励资金4.24亿元,带动地方投资3.6亿元。预计到今年底可完成节能改造任务2310万平方米。通过实施节能改造,每个采暖期可节约 27.5 万吨标准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72万吨。

  2、以节能改造为核心,全面推动小城镇建设

  各地在节能改造工作中,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将节能改造与小城镇建设、市容市貌整治等项工程结合起来,在节能改造的同时提升城市品位。如通化县,已把县城区内所有的176万㎡既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全城物业管理。同时要进行小区绿化、硬化,部分建筑平屋顶改坡屋顶,临街建筑外型改造、楼道粉饰等一系列工程。通过改造,已把通化县城打造成一座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品位高雅的山青水秀园林县城。

  3、打造国家示范县,突破供热计量收费瓶颈

  2009年全省节能改造的势头很好,有些县市主管领导亲自部署,出台推进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落实改造资金。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我们启动了既有改造示范县(市)建设。同时将蛟河市、珲春市和通化县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创建国家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县(市),并得到批准,这也是全国唯一的创建国家级节能改造示范县(市)的省份。目前,通化县已实现居住建筑节能百分百和供热计量收费百分百的城镇。2010年5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通化县组织召开了全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现场会,对吉林省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予以肯定并加以推广。

  4、巩固成绩,全面启动“暖房子”工程

  为全面提高全省城市供热保障能力,改善居民供暖条件,2010年省委省政府实施了“暖房子”工程,计划用三年的时间,改造撤并小锅炉1800座,改造陈旧供热管网1800公里,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500万平方米。2010年全省“暖房子工程”计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改造撤并小锅炉600座,改造陈旧供热管网600公里。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加快

  全省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丰富。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以国家示范项目和示范城市为核心,以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应用技术为重点,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工作。

  1、加大国家示范城市建设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列入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8个,示范面积55.5万平方米,获得国家补助资金2193万元。松原市、珲春市和梅河口市等6个城市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项目任务面积871万平方米,获得国家奖励资金1.69亿元。在国家示范项目和城市的带动下,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不断升级,规模不断扩大。全省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建筑面积达420余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达 1400 余万平方米,每年可节能3.0万吨标煤以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7.86万吨。

  2、进一步完善规范法规及激励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松原市等地区出台了强制执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及推进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要求其新建居住建筑强制执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重点公共建筑强制应用土壤源热泵等冷暖空调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推广应用冷暖空调热泵技术,探索节能设计标准75%建筑及其太阳能供暖应用技术。同时还编制了《吉林省地源、再生水源热泵技术应用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报告》、《吉林省房屋建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和《地源、再生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等5个地方标准,为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提供了技术和政策指导。

  (五)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2010年全省开始启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确定由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作为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单位,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资金,并通过编制《吉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使各市州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计划安排,落实了责任,并在长春市选择10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示点工程,对其用电进行分项计量器具安装,进行能耗动态监测工作。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已完成市级以上人员的初级培训工作,为了落实好能耗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省、市两级统计网络已初步形成。

  (六)“禁实”、“ 禁现”取得阶段性成果

  全省从2008年起有12个城市被国家列为“禁实”城市,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工作,各地禁实率稳步提高。目前,全省共有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近400户,年生产能力60亿块(折标砖),占全省墙体材料的60﹪。近三年累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162.56亿块(折标砖),在城镇新建建筑中应用比例已达到53%,节地约2.47万亩,节约标煤约100万吨,减少废气排放约262万吨。

  全省地级城市已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现”工作向县级城市延伸,珲春、敦化等地已建成预拌混凝土企业,率先实行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长吉图开发先导区沿线城市正在积极筹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十一五”期间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442.14万吨。实现节约水泥包装物8842.8万条,节约石油制品1.98万吨,节约电力3183.4万度,节约标煤3.88万吨,节水530.56万立方米。减少水泥粉尘排放21.75万吨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6.54万吨,实现综合经济效益1.98亿元。

  二、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

  随着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问题、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在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中,旨在降低人类活动造成的碳排放的“低碳”发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成为新时期人类发展的目标。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要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在节能减排的工作中,建筑行业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1、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建筑节能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人口改善居住条件的有效需求在不断增加,新增城镇人口住房供应需求量巨大。房地产市场从大中城市进一步向县、镇辐射,住房建设仍将是下一阶段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社会消费热点。当前,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中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筑用能占社会总能耗比例将逐年增长。特别是吉林省地处我国东北寒冷地区,冬季采暧期长,建筑能耗已占社会总能耗的30%以上,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已经成为建设行业的迫切任务。

  2、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建筑节能

  北方采暖地区冬季空气污染物的指标随采暖燃煤量的增加而升高,与非采暖期间相比,空气中悬浮物高1.2倍,有害物质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高1.7倍,二氧化硫高6倍,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加大了对大气层温室效应的影响。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对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节能潜力巨大必须建筑节能

  据初步统计,全省城镇既有民用建筑总面积约4.4亿平方米,其中60%以上为非节能建筑。按平均节能30%计算,每年可节约供暖燃煤160余万吨。由此可见,建筑节能是缓解我省能源紧缺矛盾、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减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项最直接、最廉价的根本措施。因此,建筑节能特别是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面临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节约为主,开发并重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建设单纯依靠外延发展,忽视挖潜改造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首先,要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开发符合本省需要的高效节能、高效益、高附加值、低消耗的用能设备与产品,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挖掘设备节能潜力,提高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真正把能源节约下来;其次,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水平,从源头上节约能源;第三,加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在提高建筑整体节能效果的基础上,实现热用户的行为节能;第四,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建筑能耗中的比例,降低建筑商品能源消耗。

  2、城乡统筹,全面发展

  在抓好城市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加快推进乡镇建筑节能步伐。要充分把握城镇区域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迅速把建筑节能向小城镇、农村推进;在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的同时,加强采暖供热系统的平衡调节、温控和可计量技术、新能源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3、政府主导,市场推动

  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各项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依法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又要注重发挥市场推动和调节作用,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模式,用经济手段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三)总体目标

  坚持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通过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的推广等工作,“十二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总体目标:

  1、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县政府所在地镇,新建居住、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2、县域中心镇、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县政府所在地镇除外),新建居住、公共建筑将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其中,各地已出台严于省规定要求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到2015年,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镇的比例,国家和省级重点镇达到100%,县域中心镇达到75%以上。

  3、在国家财政继续支持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条件下,实施改造面积3000万平方米。其中,培育2~3个示范镇。

  4、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1600万平方米(按财政部奖励办法折算)。到2015年,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其中当年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占其总面积60%以上;应用浅层地热能(地源热泵)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

  5、到2015年,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60%。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年节约813万吨标煤的目标。其中,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637万吨标准煤;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57万吨;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9万吨标准煤。

  四、重点工作

  (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与管理

  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主线,创新工作机制,严格实施规划方案阶段、初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与施工验收阶段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的不断提高。规范和加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工程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进一步深化建筑节能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从城市向乡镇延伸。各镇具体执行建筑设计标准时间与范围:

  1、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时间,按附录1规定执行。

  2、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范围,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公共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工程。

  3、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镇积极开展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确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执行时间。

  (二)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以国家实施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和省政府实施的“暖房子工程”为契机,结合各地市容市貌整治、小城镇建设等工程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化机制,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011年~2013年: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00万平方米;2013年~2015年: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

  (三)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跨越式发展

  以列入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重点,加快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体系,全面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同步设计、施工与验收,促进地源热泵等建筑规模化应用,形成浅层地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2011年~2013年: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面积800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

  2013年~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面积900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160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100万平方米。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规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

  (四)开展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1、建立并完善省、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

  2、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建筑能效定额与超定额加价政策,促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合同能源管理及市场化运行机制,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创造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吉林省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建筑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制定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全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一是建立建筑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完善对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形成主动节能的良好局面。二是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争取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展清洁能源发展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引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走市场化的道路。三是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出台建筑能耗限额及超限额加价制度、节能考核体系等,加强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管理。

  (二)完善技术支持体系

  根据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和工程应用经验,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建筑节能新兴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构建系统、全面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使建筑节能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同时,加大与建筑节能基础标准相配套的技术应用措施的编制力度,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建筑节能的标准化水平。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为核心,推动与建筑节能相关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做好建筑节能重大科研专项、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技术集成创新,形成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体系。

  (三)强化建筑节能监管

  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制度,继续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切实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阶段的有效执行;强化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严格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推动建筑节能在施工质量的提高;全面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对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惩处力度。

  (四)加强建筑节能宣传与培训

  充分利用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发展低碳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结合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咨询和成果信息交流活动,定期发布建筑节能应用技术信息,普及建筑节能常识,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形成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监等技术人员的建筑节能培训,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将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纳入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内容,提高建筑节能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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