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地质灾害的五项制度
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 、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级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
三是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
四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凡是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管理单位,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地质灾害的五项措施
一是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四是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防治地质灾害体制
《条例》通篇贯穿一个重要思想,是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条例》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地灾防治体制。
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
群众在地质灾害防治中有责任将发现的灾害先兆报告政府或有关部门,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群众有举报权,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产生严重的后果的还可以向有关责任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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