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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四)

2010-10-11 13:37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应负责组织一个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施工安全

  (1)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方或委托承包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发包方或委托监理单位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方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工作。

  30.环境保护

  30.1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2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5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发包方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计划予以测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经发包方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发包方应在支付前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复印件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付款证书交发包方作为支付凭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方。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方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①材料应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点入库;③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方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方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六分之一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的其它金额。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单位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方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

  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单位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支付时间

  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单位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方。

  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监理单位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方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单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方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方。在签发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临时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方。

  (3)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单位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方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方。

  36.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方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单位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为止。

  36.2结清单

  承包方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单位。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方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方已付清监理单位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方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方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发包方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方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方。若确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付款,则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方。不论是发包方或承包方,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单位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内容和额度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权将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按44.1款规定提交争议评审组评审。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35.2款和3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方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

  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与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on--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单位应与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更改或增删,导致承包方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

  的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

  (1)监理单位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单位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单位在向承包方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单位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并抄送发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单位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

  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单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方: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方。若监理单位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方,则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变更的报价

  (1)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并抄送发包方。变更报价书的内容应包括承包方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方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方。

  39.5变更决定

  (1)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

  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发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监理单位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单位可暂

  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方,

  抄送发包方,此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单位可将其暂定的

  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在收到

  监理单位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单位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方。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方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单位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方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承包方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由于承包方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除按第41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39.9计日工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方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方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方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方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方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方,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40.1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署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该项金额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并经发包方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方仅有权得到由监理单位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40.2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40.3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方应提交监理单位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方违约

  41.1承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方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方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方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方在保修期内未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方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方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对承包方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方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按第20.3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41.3责令承包方停工整顿

  承包方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方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41.4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顿通知14天后,承包方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方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方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方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方已获得发包方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合理赔偿发包方损失的金额。

  (2)监理单位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方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方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方。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进行抢救时,承包方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方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在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方。

  42.发包方违约

  42.1发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方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3)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方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方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2.3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方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单位。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方,则承包方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员和设备。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1)即将交付承包方的,或承包方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方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方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方未支付过的费用。(3)承包方设备运回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方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方损失的费用和利润。(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其它费用。发包方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方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监理单位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43.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方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单位,并抄送发包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方。

  43.2索赔的处理

  (1)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承包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2)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承包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3)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单位。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4)若承包方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单位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评审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方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方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评审

  44.1争议的提出

  发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单位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方仍应继续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争议评审组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评审组签订协议。争议评审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在以往三年中与合同双方均无任何经济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平均分担。

  44.3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抄送监理单位。

  (5)若发包方和承包方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按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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