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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96

2010-10-09 17: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三、对竣工工期的争议问题

  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对此,《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解释》第14条同时作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

  对计价方法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变更引起的纠纷

  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的影响却仅仅表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

  调整单价时会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多少就要调整单价。二是将单价调整到多少。如果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就会导致纠纷。

  2.工程质量标准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二)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对此,《解释》第16条也同时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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