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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建筑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筑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2010-10-13 16:32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当前,一些建筑单位不按建筑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责任心不强扰乱市场秩序。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也给企业发展带来风险,影响了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现结合实际工作以及对有关问题的思考,谈以下几点体会和建议。

  一、当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经济转制、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长期受旧的体制和思想的影响,缺少法制观念和规范化竞争意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尤其是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环境下,对诚实守信的企业而言,可能因为“太实在”而被淘汰出局。无奈之下,一些企业为了接到工程并获取相应利润,就相互“帮忙”,建立“友谊之帮”,搞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缺失信用行为。

  2、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

  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惩戒失信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建筑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各地方对失信单位多数采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记录后大部分都是采取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或进行禁止多少时间招投标资格等方式进行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对于守信企业,如何给予奖励,各地方没有配套的制度,做的也还不够,还没有完全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3、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建筑部在2002年制定《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很多地方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信用信息平台或者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者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诚信数据来源有限、数据库不完备,难以实现工程建筑信息网全面、动态的更新,造成了各地方在信用体系建筑上出现了分割局面。.如某单位在A地投标被记录了不良记录,该地行政监督部门给予了一年内禁止投标的处罚,而B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对该情况又不清楚,该企业在B地依然参加投标,很显然对诚实守信的其他投标人而言太不公平了。

  4、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体系的评价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谁是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各地方对不良行为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规定及惩戒标准不统一,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如目前一些地方采用相对人守法证明,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出具,但有些单位出具的证明上赫然写着近两年发生了未办理开工许可前擅自开工的违规行为,有的写着近两年发生过转包或是违法分包等行为,等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不同在各地的惩戒标准不同,导致中标结果公示后,各投标人之间有关诚信方面的投诉难以处理。

  二、进一步推动建筑领域信用体系建筑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筑做出批示:“…诚信建筑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筑人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批示高度概括地点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筑的几个关键环节,建筑行业也正是需要抓紧开展诚信建筑的重点行业之一。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有些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加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见信用体系建筑关系到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推动建筑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应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着手,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定期修改完善,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其次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并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数据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再次开展诚信宣传活动,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真正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信意识。

  2、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

  为确保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情况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完备的数据库资料,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信用水平,推进建筑领域信用建筑。

  3、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

  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工作就无所适从,更谈不上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与科学,因此,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至关重要。

  (1)对于发包人而言

  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技术实力、经济实力、拟建项目情况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要素是经济实力。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配备是否齐全、资本金情况是否真正落实,以往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无发生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规避招标等失信行为。

  (2)对于承包人而言

  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实力、信誉实力四个方面,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管理水平如何?有无拖欠民工工资?有无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近期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合同履约情况;有无发生串通投标等失信行为。

  (3)对于中介机构而言

  建筑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机构。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硬件建筑、信誉实力等方面,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硬件设施的配备等情况进行比较。

  4、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真正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建筑应从道德层面上的“软约束”发展为制度上的“硬约束”,即塑造建筑市场中的诚信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说教,还必须依靠扎扎实实而且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信用制度建筑,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的完善和发展,以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因此,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体系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已刻不容缓。(1)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在资质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对失信者惩戒,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扭转失信违规成本小的状况。(2)要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是一处失信,处处制约。(3)要切实形成诚信激励机制。同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上的经验,着手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身份、守法情况、经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银行信用情况等一些数据、资料记录在案,建立警示系统,不良记录系统。

  总之,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规范对象是建筑市场主体,而这些市场主体同时也是社会范围内的企业,他们的信用状况不仅影响建筑市场,还会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筑,提高信用信息利用率和信用管理水平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评价机构,还要有配套的政府政策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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