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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9 16:47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合 同 号: 编 号:
浙 江 省 交 通 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监 制 | 里程桩号幅别 | 施工日期 | 施工天气及温度 | ||||||||||||||||||||||||
施工配合比 | 结合料剂量(%) | ||||||||||||||||||||||||||
集 料 情 况 | 材料名称 | 规格及型号 | 取样料场 | 材料含水量 (%) | 理论配合 质量(kg) | 理论配合含 水质量(kg) | 施工配合 质量(kg) | ||||||||||||||||||||
工业废墟 | |||||||||||||||||||||||||||
粗集料 | |||||||||||||||||||||||||||
细集料 | |||||||||||||||||||||||||||
调整后的施工 配合比(kg) | 结合料 | 细集料 | 粗集料 | 水 | 外加剂 | ||||||||||||||||||||||
无机 | 废渣 | ||||||||||||||||||||||||||
拌制要求和说明: 1、本配合比单位结合料用量为 kg/m3,其中无机结合料为 kg/m3,工业废渣为 kg/m3; 2、拌制时的实际结合料剂量应较本施工配合比增加 %,即 kg。 3、为确保工程质量,拌和材料必须经过严格计量方可拌制;袋装水泥以包为单位计量,使用时应随 即抽查每包重量,并及时调整。 4、拌制时,如遇砂石材料含水量变化,应重新进行含水量试验,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5、本配合比采用机械拌制,自全部材料(包括水)加完起,拌和时间应不少于 分钟;从加水 拌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不超过 小时。 6、应进行含水量抽样试验,如含水量误差超过允许范围,必须分析原因,并由工地实验室及时进行 试验调整。 | |||||||||||||||||||||||||||
填表说明:此表应与JS508表配套使用,按施工情况进行试验调整和通知。 | |||||||||||||||||||||||||||
现场监理 日 期 | 施工负责人 日 期 | 质检员 日期 | 施工员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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