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监理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监理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资料精选(7)

2011-01-10 11:2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合同履行中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

  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

  (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二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课程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