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面授方式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进行。造价员原则上每2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摘自《西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