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设计与空调系统运行节能
(一)空调房间对建筑热工的要求
建筑空调房间对建筑热工的要求参见第一章。
(二)空调房间的布置要求
(1)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2)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似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
(3)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于工艺性空调不应大于表5-4所规定的数值;对于舒适空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空调区的温差大于3℃时。
(4)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oC时,其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不宜小于表5—5的规定。
(5)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5-6的要求。
(6)空气调节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气调节区,部分窗扇应能开启。
(7)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北向:±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8)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5—7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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