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水质污染措施
(1)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相接。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人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2)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如图4—3所示;
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用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3)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接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积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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