眩光是在视野内形成干扰视觉或使视觉不舒适或产生疲劳的高亮度。按照它形成的原因可分为直接眩光、反射眩光及光幕反射三类,在照明设计时应加以限制。
1)直接眩光限制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附录A中,对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彩用统一眩光值(UGR)来评价。UGR与背景亮度、观察者方向的每个灯具的亮度,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以及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有关。
室内一般照明控制直接眩光的方法是限制灯具的亮度。
对于直接型灯具,为了限制直接眩光,照明设计标准对其最大遮光角提出要求。
增大眩光源的仰角,即提高灯具的悬挂高度,也是限制直接眩光的方法之一。
2)反射眩光的限制
可用下列方法减少人工照明产生的反射眩光:
(a)降低光源亮度,选用低亮度光源或在灯具内使用适当的遮光或扩散材料;
(b)改变灯具或工作面的相对位置,使镜面反射光不射人眼睛;
(c)提高环境照度,使引起反射的光源在识别物上形成的照度在总照度中所占的比例减少;
(d)改变工作表面的反光特性,减弱镜面反射引起的反射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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