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升温后的冷水,其水质如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时,可作为生活用热水。
8.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弃水混合设备的热方式,宜用于开式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蒸汽中不含油质及有害物质
(2)加热时应采用消声混合器,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3)当不回收凝结水经技术经济比较为合理时;
(4)应采取防止热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
9.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热水循环管道,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2)要求随时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的热水的建筑物,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或有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的措施。
10.循环管道应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并设循环泵,采取机械循环。
1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用水量较大的集中浴室、洗衣房、厨房等,宜设置单独的热水管网;热水为定时供应时,且个别单位对热水供应时间有特殊要求,宜设置单独的热水管网或局部加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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