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oC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小于5℃,但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l0%时,尚应计算其传热量。
(4)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1)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一10%;
东、西,一5%;
东南、西南,一10%~一15%;
南,一15%~一30%.
2)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3)外门附加率,对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空气幕的外门,附加率为: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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