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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历年详解(23)

2011-03-07 11:1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某房建工程其主体建筑为8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在主体工程施工到第二层时,该层的钢筋混凝土柱已浇筑完成。拆模后监理工程师发现,柱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酥松麻面,怀疑其混凝上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柱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25的等级。于是,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出示对该柱子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试验结果表明,柱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25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C30等级。

  问题

  1.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施工单位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答案:为了准确判断柱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是承保人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柱,用取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扭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数据,进行分析鉴定(4分)。

  2.监理单位组织的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都没有达到C25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仅达到C15,应采取什么处理措施?

  答案:如证明结构质量不合格,应采取全部返工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人应承担为此付出的全部费用(4分)。

  3.如果施工单位承认其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抽取式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那么,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施工单位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3分)。

  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待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3分)。

  4.如果查明该混凝土质量事故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的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在业主采购及向施工单位提供这批水泥时均为向监理单位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合格而接受。请问在此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业主向承保商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水泥,致使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起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施工单位延长工期(3分)。

  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查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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